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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合同无效后司法裁判规则

近期接触了几起股票配资案件,标的额都挺大,涉及配资穿仓、两融绕标什么的,干脆找时间梳理下该类案件司法审判中的常见争议焦点和裁判规则 ...

近期接触了几起股票配资案件,标的额都挺大,涉及配资穿仓、两融绕标什么的,干脆找时间梳理下该类案件司法审判中的常见争议焦点和裁判规则,以作业内人士参考:

争议焦点一:配资合同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争议由来已久,笔者也在以往文章中多次探讨论述,具体可参考以往旧文《股票代客理财合同有效吗?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操盘手必读】》《股票配资合同有效吗?有些是无效的!》、《为什么做期货配资理财容易构成非法经营罪,而股票不会》《最高院会议纪要解读-千亿股票配资行业将遭重挫》,写的文章都可以形成股票配资系列了。

股票配资合同无效后司法裁判规则

总体而言,在2015年股灾以前,司法审判中对股票配资相关案件一般会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有效。但自从股灾后,司法审判风向开始转变,部分涉及网络配资案件被认定无效,典型案例如“陈永斌与杭州米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7)浙01民终3954号)”,杭州中院认为米牛网(米云科技配资平台,当时国内最大配资平台之一)的股票配资业务破坏了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合同法应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但于此同时,各地法院对不少线下配资业务(个人对个人)的审判仍旧认定合同有效,认为个人与个人之间股票配资业务其本质为以股票证券为担保物的民间借贷,从单个股票配资合同并不能得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具体如(2019)苏01民终3745号、(2018)浙03民终1464号。司法审判中对股票配资业务涉及不同主体(公司or个人)、不同模式(个人零星业务or公司化、线上化批量业务)来判断是该业务是否属于特许经营业务,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认定合同是否无效。

2019年,随着资管新规落地、科创板开板,股票配资https://www.chinapeizi888.com/最高院接连发布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其中最高院于2019年6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2条确认“股票信用交易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2019年8月6日,最高院民二庭向社会公开征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意见稿,其中第86条规定“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所以,未来有关股票配资的合同在司法审判中大概率将被认定为无效。

争议焦点二:合同无效情形下配资方的本金、利息、管理费

在多数股票配资合同中,配资方仅收取固定收益,该收益可以表现为利息、管理费等,在配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配资方能否按约收回本金以及利息等固定收益呢?已收取的收益是否要退还?

在以往判决无效的多数案例中,如配资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恶意平仓、修改密码导致投资人无法平仓等)情形下,配资方请求支付本金的,一般予以支持((2017)浙01民终3954号、(2017)浙01民终1622号)。

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利息、管理费、违约金的约定自然也无效,配资方请求投融资方按约支付利息、管理费的不予支持(如(2017)浙0108民初6798号),已收取的超额利息及管理费应当返还融资方或抵充融资方应承担的损失(如(2017)浙01民终3954号、(2017)浙01民终1622号),但配资方要求融资方承担同期贷款利率利息损失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三:合同无效下的损失承担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配资方损失一般在配资盘穿仓情形下出现,如上文所述,在配资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配资方请求融资方支付本金的,一般予以支持。

这里有两种情形需要注意:

情形一:账户达到平仓线,配资方未及时平仓的。

实践中很多配资合同会约定如账户市值到达平仓线,配资方有权修改账户密码且进行平仓,此为配资方风控手段,无可厚非,但此平仓手段为配资方合同权利还是合同义务? 事实上,多数合同都会约定此平仓条款为配资方权利而非义务(至少笔者客户如此),但如果合同无效情形下,配资方逾期平仓的,损失由谁承担呢?合同无效情形下,损失的承担视各方过错而定,司法实践中,如果配资方未按合同约定平仓导致融资方和配资方损失的,该部分损失很有可能由配资方承担((2015)瑶民二初字第02785号、(2017)浙0108民初6798号)。

情形二:配资方及时平仓,但由于市场风险和技术原因仍造成损失的

2015年11月12日,深圳中院为解决股灾造成大量配资纠纷特制定了 《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其中第十条规定:“股票市值触及平仓线,配资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强行平仓,或由于市场风险、非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操作系统技术故障造成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强行平仓,配资方起诉融资方赔偿实际借款本息费用与股票实际平仓市值减扣后不足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部分涉及15年股灾的案件,法院认为股灾事件属于合同双方均不可控的市场风险,由此造成的配资方损失,应当由配资方自行承担((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136号、(2018)粤03民终16772号)。

笔者认为,股票配资合同虽然被认定无效,但场外配资行为本质上属于市场行为,具有风险与收益共存的特点,配资方作为资金提供方,仅收少额取固定收益,以此换取收益的稳定性与损失的可控性,司法审判中应当循公平原则。除非遇到类似15年股灾或证券交易系统瘫痪等完全不可预见、不可控的事件,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亏损系由投资方操盘高风险证券行为导致,而非配资行为本身造成,融资方应对其操盘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四: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责任

很多配资合同都会由第三方提供担保,该担保人可能是居间人或实际借款人,但多数配资方并未意识到如果配资合同无效,担保条款是否也会无效呢?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所以,一旦股票配资合同被认定无效,其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也将被认定无效,担保人顶多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部分配资合同中第三方虽不是担保人但在合同中承诺共同还款,根据“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具体要看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该第三方是否对所造成的损失有责任而非简单的是否签字承诺共同还款。

特殊情形:涉及两融绕标的配资方是否有责任

实践中,不少配资方会配合融资方进行融资融券操作以提高资金总额与杠杆率,如果是正常融资融券行为,尚可说该加杠杆行为为合法行为,最终投资风险由融资方自行承担,但如果通过两融绕标方式违规套取两融资金进行操盘的,一旦导致穿仓,很难说明配资方对造成上述穿仓损失毫无过错。

股票配资相关的司法争议焦点还有很多,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如对该行业法律有兴趣或有疑问的,欢迎联系笔者。

以上是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倪灿律师个人整理的关于配资合同无效后司法裁判规则,希望对大家有提醒作用,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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